2022 年4 月21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旨在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核心內容:明確實行賬戶制個人養老金,享有稅收優惠政策。《意見》對個人養老金的參加范圍、制度模式、運作模式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個人養老金一人一戶,自主投資;年繳費上限12000 元,國家制定稅優政策。
我國養老保障三支柱發展不均衡,政策支持第三支柱發展。參考美國IRAs,稅優力度是關鍵。我國第一支柱參保人數多、覆蓋率高,但有潛在資金缺口壓力。第二支柱目前企業參與有限、滲透率較低。第三支柱尚處于探索建立期,與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遠不在同一量級。美國IRAs 主要分為傳統型、雇主發起型和羅斯型三種類型。IRAs 賬戶中家庭年收入在10 萬美元以上的家庭數量占比達55%。IRAs 由戶主根據自身投資偏好進行投資管理,共同基金是IRAs 賬戶資金的主要流向,截至2020 年末,共同基金占比45%,銀行等機構存款6%、壽險4%、其他資產45%。
參考2018 年5 月開始試點的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從短期來看,受制于稅優力度和納稅人群,政策信號意義大于落地意義。從長期來看,個人賬戶制下,參加人投資決策靈活,且可以實現稅收優惠,隨著繳費上限的適時調整,第三支柱將迎來較大發展。
稅優方式待定,EET 模式助“銀證保”共同促進第三支柱發展。《意見》
指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此前,投資于銀行養老理財、養老目標基金等產品的資金均不可進行稅前扣除,僅有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采用EET 模式。《意見》發布后,盡管稅優方式和稅優力度仍有待進一步細化落地,若按照EET 模式,則可進行稅前扣除的投資范圍將從保險公司的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擴展到銀行、保險、公募基金和證券資管等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銀證保共同促進第三支柱發展。同時,養老金融產品類型也將隨著政策引導而更為豐富、更為多元。具體來看:銀行渠道下沉,養老理財產品風險較低,易于被接受。
險企兼具渠道與產品優勢,商業養老保險兼具保障與儲蓄功能,產品吸引力更大。公募基金投研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但渠道能力弱,預計主要與渠道方合作、提供產品并進行養老金的投資運作。券商渠道能力有限,但客戶風險偏好高、權益類產品服務能力強,能夠與旗下基金/資管子公司聯動,形成渠道+產品+服務閉環。
風險提示:1)政策推進不及預期。2)客戶購買意愿不強。3)其他資產價格波動,分流個人客戶資產配置。